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票字第122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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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222號
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非訟代理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甲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
聲請人新臺幣肆拾萬壹仟元,其中之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壹佰伍
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12月28日
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401,000
元,到期日為民國96年4月9日,詎屆期提示,尚有如主文所
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,爰提出本票1紙,聲請裁定准許
強制執行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
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。
三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
日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汪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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