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排除侵害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字第10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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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02號
上 訴 人 甲○○
被 上訴 人 丙○○
乙○○
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
胡宗智 律師
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
丁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
日上午十時在門牌號碼彰化縣溪湖鎮○○路○段七四、七六號房
屋行勘驗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
法 官 陳連發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淑美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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