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確認債權不存在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更字第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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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更字第2號
上 訴 人 戊○○
號
丁○○
上列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住同上
被上訴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大安區○○○路○段2號15樓
法定代理人 己○○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 住台北巿大安區○○○路102號8樓
甲○○ 住同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因事實尚有不明瞭之處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
上午十時廿五分,在本院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十一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康弼周
法官 葛永輝
法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十一 日
書記官 林嘉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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