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30
限定繼承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01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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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010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12號
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○○(民國32年12月25日,身分證統
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於96年07月19日死亡,聲請限定繼承,
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,聲請限定繼承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
。
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
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
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09 月 3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德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
繕本)
中 華 民 國 96 年 09 月 30 日
書記官 謝志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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