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限定繼承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02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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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021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○○(男,民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生,身
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原住彰化縣埤頭鄉○○村○○路
261 號)於民國96年08月05日死亡,聲請限定繼承,並開具遺產
清冊呈報本院,聲請限定繼承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凡被繼承
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
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
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家事法庭法官 邱月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蔡杰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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