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限定繼承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87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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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873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○○ (民國33年10月27日,身分證統
一編號:Z000000000號)已於96年7月20日死亡,聲請限定繼承
,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,聲請限定繼承,經核無不合,本院
依法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。
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
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
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德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(須附繕本,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)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謝志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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