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限定繼承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89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892號
聲 明 人
即 繼承人 甲○○
6號
關 係 人即
其他繼承人 丙○○
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定繼承事件,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
一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明人即繼承人「吳佩芬」之記載,應更
正為「甲○○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件裁定
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,於當事人欄內將聲明人即繼承人「甲○
○」誤載為「吳佩芬」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玉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廖建興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