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735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35號
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庚○○
代 理 人 辛○○
相 對 人 正貿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 丁○○○○○
代 理 人
相 對 人 己○○○○○○
甲○○
壬○○
戊○○
乙○○
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
捌拾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業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
第52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院於
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確定之訴訟費用
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
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請求清償借
款事件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
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魏淑美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計算書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一審裁判費 │新臺幣(下同)196,36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戶政規費 │120元(聲請人雖提出戶政規費收據2紙記載│
│ │金額共360元,惟其依本院裁定提出附卷之 │
│ │戶籍謄本為6張,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│
│ │第2款規定,戶籍謄本以每張收費20元計算 │
│ │,應為120元)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經濟部抄錄費│20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登報費 │20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計 │196,880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