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8
清償借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72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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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721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
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被 告 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玖拾貳萬柒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零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均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
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甲○○於民國96年2月27日邀同丙○○
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(下同)400萬元,借款期間
自96年2月27日起至116年2月27日止。利息按年率2.2%固定
計息,並自實際撥款日起,依年金法,按月攤還本息,有被
告所立臺灣企銀房屋貸款契約乙份為憑。被告甲○○另於96
年2月27日邀同丙○○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00萬元,借
款期間自96年2月27日起至103年2月27日止,利息按年率3%
固定計息,依契約書約定借款逾期未還款者,借款人同意原
告得取消優惠利率並改按原貸利率加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
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.5%,即為年率6.7%固定計息,並自96年
3月27日起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有被告所立微型企業創
業貸款契約書、借據各乙紙為證。上2筆借款均約定其逾期
在6個月以內部分,各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
,就超過部分各按上開利率20%計算違約金,被告未依約給
付款項,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被告
均自96年5月27日起,未依約清償利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,
尚欠如附表所示借款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,為此本於消費借
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清償。並聲明:如
主文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
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,依民
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,視同自
認。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,已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、貸款契
約、明細查詢單、借據、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為證,經核
無訛,且被告經合法通知,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,亦
未提出書狀爭執,依上開規定,視同自認,堪信原告主張為
真。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
告連帶給付借款000000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第85條第2項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楊美芳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尚欠本金 │年利率│利息起算日 │違約金起算日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0000000元 │2.2% │96年5月27日 │96年6月28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967780元 │6.7% │96年5月27日 │96年6月28日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一)利息、違約金均自起算日起算至清償日止。 │
│(二)違約金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│
│ 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%計付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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