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86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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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62號
原 告 乙○○
被 告 常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
被 告 丁○○
安安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:1、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十萬
元,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2、被告應取得原告之授權才可以使用原告
之專利。3、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嗣經本院員林簡易
庭,以九十六年度員小調字第六四號裁定,核定其訴訟標的
價額為一百七十五萬元(聲明第一項金額為十萬元,聲明第
二項價額因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
定核定為一百六十五萬元),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,
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一千元後,再補繳裁判費一萬七千三百
二十五元,該項裁定書已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
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原告對該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亦未
抗告而確定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
失所附麗,均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
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惠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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