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撤銷質權設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重訴字第6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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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0號
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
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上訴人因撤銷質權設定事件,對於民國96年8月31日本院第
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,並提出上訴狀繕本
或影本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
168,480元,並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1件,逾期不補,即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僅得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。
書記官 魏淑美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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