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2
除權判決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33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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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30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6年7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莊福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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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 96年度除字第33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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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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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彰化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 │88-NX-000382 │ │1 │12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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