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清償債務
CHEV 112年度彰小字第70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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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彰小字第702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詹博堯
被 告 江心怡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柒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萬
壹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呂雅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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