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補字第147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谷中即廖坤龍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
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0,363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4,5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4,0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。
二、另請就下列事項,提出準備書狀(應附繕本):
(一)陳明請求金額,其中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各為多少金額。
(二)提出交易往來明細表(含歷次消費或借支、還款金額、累計
情形等,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分別列計),並於明細表中標
明如何得出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、利息起算日之依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呂雅惠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