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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補字第185號
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
被 告 楊勝涵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訓練費用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
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,7
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
元,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
00元,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嘉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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