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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補字第186號
原 告 張庭偉
上列原告與被告紀毓倫間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
元,逾期未繳納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如
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
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249條第1項第6
款分別定有明文;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,復為同
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5,32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2,3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補繳1,820元,原告未繳足裁判費,核與前開應備程
式不合,應予補正。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未
繳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呂雅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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