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補字第196號
原 告 謝淑鈴
被 告 陳祈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0,550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4,9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,96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嘉賢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