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補字第74號
原 告 賴奕翰
被 告 顧佳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
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原告應如數補
繳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原告請求請求車輛修繕費用部分,原告所提估價單並未經車
主簽認及車行店章,應陳明本件實際支出金額為何,並提出
相關證據影本(如:估價單〈工資、零件等費用應分別列計
,並分別計算總金額〉、統一發票、修理照片等)。
㈡車牌號碼「AFF-1323」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,原告如非受損
車輛之車主,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,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
㈢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理賠(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
公司)?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
據資料。
三、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(除行車執照影本外),均按被告
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0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