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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補字第91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
被 告 林增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: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4,910元(含支付命令聲請前所生利息1,588元、違約金1,81
2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
二、應陳報事項:
㈠兩造約定應還款日期為每月15日,每期利息起算日應為各期1
6日起算,原告請求之金額均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算之請
求權基礎(法律規定、契約條款)為何?
㈡原告請求之利息已達民法所定205條約定利率上限,復請求按
日息萬分5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,有過高之嫌,是否捨棄或
酌減違約金之請求?
三、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,提出準備書狀(應含起
訴後訴之聲明),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
或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0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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