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7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7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黄聰明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
2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上訴人雖未於
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,惟本件為小額訴訟,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
臺幣(下同)100,000元以下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,500元,且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分別逕向本庭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黃敏翠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