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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司小調字第2084號
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燦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聲請人聲請
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
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
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
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
用,屆期未為清償,嗣後該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,為
此爭議聲請調解等語。惟查,相對人長期患有精神疾病,須
於療養中心住院治療,並經由家人致電表示原訂調解期日將
無法到庭,且無代理人可代理到庭,此有衛生福利部桃園療
養院診斷證明書影本、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。從而,本件
依當事人之狀況,可認為依相對人狀況不能調解,故依上開
規定,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,爰依法裁定如主文
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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