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返還不當得利
CLEV 112年度壢小字第239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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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壢小字第2391號
原 告 黃銀珍
被 告 郭傑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30
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100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日20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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