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損害賠償
CLEV 112年度壢小字第239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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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壢小字第2392號
原 告 温蘭淇
被 告 余彩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刑事附帶民事),本院於民國11
3 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,000元,及自民國111年11月20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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