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156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156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禾加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彭誠宏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李定紘即締威包裝企業社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
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30,225元(本訴:231,945元+反訴98,280
元=330,225元)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,4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敏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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