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162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1625號
原 告
即反訴被告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宛玄
原 告
即反訴被告 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千芝
原 告
即反訴被告 唐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士軒
原 告
即反訴被告 滿乾地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學文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
被 告
即反訴原告 洪淑芳
洪淑慧
洪偉博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0日下午3時整,在本院
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:「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
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。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
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,有應行調查之事證,尚待調查,應
再開言詞辯論。
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巫嘉芸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