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178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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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1788號
原 告 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大鈞
訴訟代理人 周淑如
被 告 蔡銘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0日下午2時,在本院中
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:「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
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。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
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因對原告送達不合法,應再開言詞
辯論。
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巫嘉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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