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返還墊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195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1950號
原 告 胡天旗
訴訟代理人 金鑫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韋亭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已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580元。惟查,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:
被告應給付原告375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嗣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9日具狀擴張
變更聲明,就請求之本金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,325,000元,
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
有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附卷可稽。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1
67 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,580元,尚應補繳10,587 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追加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