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返還借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75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75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呂理和
訴訟代理人 呂學龍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元靖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
本院民國113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
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
補正即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
後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,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
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
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
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。復依同法第43
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,上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
判上訴時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
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亦未繳納裁判費。茲依前
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並
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,
補繳上訴裁判費【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應按上訴利益金
額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,150元】
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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