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公示送達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司簡聲字第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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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司簡聲字第7號
聲 請 人 謝祥存
相 對 人 謝祥家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日前以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通知相
對人「桃園市○鎮區○○路0000號」住所,惟遭郵政機關以招
領逾期為由退回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
三、經查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「桃園市○鎮區○○路000巷00號
」,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。聲請人寄送相對人前開
住所之存證信函,經郵局以「招領逾期」為由退回,有聲請
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影本在卷可稽;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
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派員至相對人前開居所址訪查,相對
人確實未居住於上開地址,亦有該分局民國113年1月30日及
2月20日平警分刑字第1130003261及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
稽,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,且聲請人非因其過
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,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
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
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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