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小字第12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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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小字第121號
原 告 謝清水
被 告 郭貴美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貴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萬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1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
算3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陳香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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