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給付電信費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小字第28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小字第289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
被 告 張允恩(原名張宸瑄、張雅芳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:「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
之法院管轄。」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:「訴訟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其管轄法院。」
二、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,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
稽,是依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
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
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巫嘉芸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