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訴訟救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救字第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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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救字第7號
聲 請 人 A女
代 理 人 李怡卿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: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
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
者,不在此限。」次按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:「經分會准
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
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
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。」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3年
度壢簡字第276號),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。且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
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,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
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參(見桃救卷第4頁)。是依
上揭規定,應認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,自應准許之,爰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巫嘉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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