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24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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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字第242號
原 告 姜智閏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文聰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具狀補正完整訴之聲明及起訴狀
繕本,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、3 規定:「起訴,應以
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二、訴訟標的及
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」同法第249 條第
1 項第6 款規定: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
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。」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(即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
多少),原告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開
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則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敏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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