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公共危險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北軍交簡字第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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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竹北軍交簡字第1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戴弘杰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
決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「Z000
000000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Z000000000號」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。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有明文
規定。
二、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身分證統一編
號「Z000000000號」之記載,顯係「Z000000000號」之誤寫
,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中已記載被告之正確身分
證統一編號,是上開誤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
本旨,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念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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