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公共危險
CPEM 113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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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5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文秀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偵字第2049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文秀生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
伍毫克以上罪,處有期徒刑肆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有期
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
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一「於同日12時許,自
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」之記載,
應更正為「於同日12時許,自上址騎乘已於112年5月23日報
廢、未懸掛車牌之普通重型機車(原車牌號碼000-0000號)
,搭載賴英杰上路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
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
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罪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為成年人,應知政府大
力宣導酒後駕車涉有刑責,且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、控制能
力具有不良影響,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
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,酒後駕車將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
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,理應避免酒後駕車行為。惟被告於
飲酒完畢後,未待其體內酒精濃度退盡,即騎乘已報廢、未
懸掛車牌之普通重型機車搭載證人賴英杰上路,經被告於警
詢中供述明確(見偵卷第8-9頁),更因失控而自摔倒地,
連帶導致證人賴英杰倒地昏迷送醫,經證人賴英杰於警詢中
陳述明確(見偵卷第12-13頁),亦有警員之職務報告2份在
卷可稽(見偵卷第5-6頁),已造成實際上法益侵害,所為
實無足取;衡以被告於警詢、偵查中均坦承犯行,尚知悔悟
,被告已為酒後駕車第2犯,雖未構成刑法上之累犯,其重
蹈覆轍不知悔改實屬可議,且經測被告於本案吐氣中所含酒
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0.98毫克(見偵卷第15頁),超越法定
標準值每公升0.25毫克甚鉅;復參酌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、
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(見偵卷第8頁)、犯罪動機與目
的、對公共安全造成之危害及潛在危險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
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、罰金如易服勞
役之折算標準,以示懲儆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42條第3
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
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
狀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(應附繕本)
。
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蘇鈺婷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附件:
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2年度偵字第20498號
被 告 文秀生 男 53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
住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村00鄰○○00號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
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文秀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8時許,在其位於新竹縣○○鄉○○
村00鄰○○00號住處附近飲用酒類後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
每公升0.25毫克,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,於
同日12時許,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
上路。嗣於同日13時45分許,行經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村0鄰00號
時,因騎車失控自摔倒地,經警據報到場處理,發現其全身
散發酒氣,於同日17時28分許,對文秀生實施吐氣檢測,測
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98毫克,而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:
㈠被告文秀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。
㈡員警職務報告、酒精測定紀錄表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
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
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
管理事件通知單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、道路交通事故照
片11張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
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此 致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
檢 察 官 楊仲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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