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竊盜
CPEM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2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竹東簡字第27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鄭緯平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
速偵字第6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鄭緯平犯竊盜罪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
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法律適用:
核被告鄭緯平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。
三、量刑審酌:
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財物,漠
視他人財產法益而恣意侵害他人財產權,法治觀念薄弱,所
為實值譴責;兼衡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所生危害,
暨其個人戶籍資料記載高職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,復審酌其
前科、素行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併諭知易科
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
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
起上訴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建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
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
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張慧儀
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:
刑法第320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
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
項之規定處斷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附件
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3年度速偵字第67號
被 告 鄭緯平 男 30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
居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揭被告因竊盜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
刑,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:
犯 罪 事 實
一、鄭緯平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夜間8時許,在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村○
○路0巷0號前,見范秀枝登記所有、比雅久牌車號:000-000
號普通重型機車車鑰匙並未取下,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
,以該車鑰匙開啟機車電門而竊得該機車供己騎用,繼於11
3年1月25日夜間9時50分許,在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路000號前,鄭
緯平因紅燈違規右轉為警攔停而查獲,並扣得上開機車1輛
。(已具領發還)。
二、案經范秀枝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訊據被告鄭緯平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前揭犯行,核與證人即
告訴代理人彭于芳於警詢所述情節相符,並有職務報告(11
3年1月25日)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、扣押
物品目錄表、贓物認領保管單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(002-BR
G)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
及委託書等附卷可稽,是被告前揭犯嫌,應可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鄭緯平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此 致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
檢察官 吳 志 中
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 志 榮
附錄法條:
刑法第320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
罪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
項之規定處斷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、
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;被告、被害
人、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
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,請即另
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