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返還消費借貸款
CPEV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6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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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62號
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科竹村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茂榮
訴訟代理人 邱鈴雅
被 告 黃家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貳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一二
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
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
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
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洪郁筑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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