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CPEV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9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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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98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訴訟代理人 蔡明順
江宏立
被 告 夏慈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
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
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,同時
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暨添具繕本1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徐佩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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