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80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竹北小字第801號
原 告 盧星蓉
白世旻
被 告 劉宥湘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追加之訴駁回。
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,其標
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以下者,適用本章所
定之小額程序;當事人為訴之變更、追加或提起反訴,除當
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,僅得於
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
項、第436條之15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: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盧星蓉、
白世旻各2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。是本件依原告起訴時請求
之金額,應屬小額程序事件,而經本院以小額程序審理在案
。然原告2人嗣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6日、29日提出書狀,
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6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予原告2人,渠
等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已逾10萬元,被告當庭表明對原告
之追加不同意等語,依上說明,原告所為訴之追加,即非適
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筱筑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