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83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竹北簡字第83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曾建翔
一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光廷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壹拾萬元以下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陳筱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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