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清償債務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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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邱永良
陳真蓉
被 告 張宏安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辯論終結
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壹佰陸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一三年
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
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
人之人數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 日
書 記 官 黃志微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民事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
執事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
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︰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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