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CPEV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7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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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竹北小字第71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
張慧如
被 告 許家郡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,及其中新臺幣伍
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
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逾期第一
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,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,逾期
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
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
人之人數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彭富榮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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