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8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竹北小字第81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
被 告 胡凱昱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參佰肆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一三
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依原告提出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汽車險理賠出險通
知書、劉凡齊之診斷證明書、強制醫療給付費用彙整表、醫療費
用單據、看護證明、強制理賠已決維護作業畫面、總公司電滙付
款明細(客戶聯)、劉凡齊收款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各一份為證
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因無照及過失駕車而發生系爭車禍,
致劉凡齊受傷所涉之過失傷害案件(即本院112年度竹交簡字第1
61號刑事案件)全卷卷宗查閱結果,堪認被告確有無照駕駛原告
承保之0000-00號自小客車,於系爭時地因疏未注意貿然往左廻
轉之過失行為,致與騎乘機車行經閃光黃燈號誌路口,疏未注意
減速慢行亦有過失之劉凡齊,其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而致劉凡
齊受傷,原告並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,理賠劉凡齊療
療費用81,640元、看護費用36,000元,合計117,640元之事實存
在。本院審酌被告與劉凡齊就系爭車禍發生之過失責任比例為7:
3,則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及強制汽車
責任保險單條款第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,於理賠劉凡齊117,640
元後,訴請被告賠償其上開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即82,348元(即11
7,640元×0.7=82,348元)及其法定遲延利息,即於法有據而應予
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
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
人之人數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 日
書 記 官 黃志微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民事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
執事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
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︰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