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8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竹北簡字第80號
原 告 李卉羚
被 告 楊凱捷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
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
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第6款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,
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即明。
二、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,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1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經本院於
民國(下同)112年12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
內補繳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該項裁定已於112
年12月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,第9
5條,第78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高嘉彤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