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停止強制執行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北簡聲字第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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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竹北簡聲字第5號
聲 請 人 邱淑暖
相 對 人 林陽任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。
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
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
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
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。
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定有明文,惟此必已有強制執行程序進
行中為必要,倘執行程序已終結,已無執行程序進行時,即
無裁定停止執行程序之問題及必要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
字第24993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本院聲
請強制執行程序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52452號強制執
行受理在案,並查封聲請人為借名人,債務人黃琬清為出名
人之新竹市○○路000號7樓之3房地(下稱系爭房地),惟聲請
人於民國112年間已與黃琬清終止借名契約,並提起代位請
求債務人異議之訴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1號
審理中,為此,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准予至前揭訴訟案
件確定前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等情。
三、經查,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245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
權人(即本案相對人)因未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費用,該執
行案件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,且已函請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塗
銷系爭房地查封登記及標示,並退還債權證明文件予執行債
權人等情,業經本院調閱前揭執行案件查核屬實,是本院11
2年度司執字第52452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業已終結,則系爭
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既已終結而未進行中,即無停止執行程
序之問題及必要性可言,依前揭說明,自無從停止強制執行
,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陳筱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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