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給付授權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0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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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02號
聲 請 人 國立中興大學
法定代理人 詹富智
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
相 對 人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林宗慶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授權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
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民事訴
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是當事人兩造
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,如具備法定要件,當事人及法
院均應受其拘束。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
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依據兩造與訴外人共同簽立之技術授權合約請求
相對人給付授權金,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經相對人
合法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。依系爭技術授權合約書第13條第
2項約定:「..涉訟時則三方同意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
一審管轄法院」等語(本院司促卷第23頁),足認兩造已合
意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。據此,本件兩造間爭訟
之法律關係,既以文書合意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
,依據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
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陳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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