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遷讓房屋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2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2號
聲 請 人 吳雪雯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明堂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
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
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
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係指起訴時之
市價而言(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53號、104年度台抗字
第384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提出門牌號碼「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街
00巷00號」房屋稅籍資料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之聲明第一項
前段之訴訟標的價額以為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依首開說
明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提出上開房屋
之最新稅籍資料,並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,再加計起訴前
被告已到期未給付租金新臺幣86,000元,作為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補繳裁判費,逾
期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筱筑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