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/09/27
返還押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竹北小字第14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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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北小字第一四五號
原 告 乙○○○
送達代收人 丙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甲○○○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,折合銀元貳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佰參拾肆元,折合新台幣柒佰零貳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伍拾柒元。
(二)交付送達費郵票五份(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
法 官 張百見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呂聖儀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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