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/09/17
給付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竹北簡字第19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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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九九號
原 告 乙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甲○○等二人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甲○
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,折合銀元壹拾萬元,應繳第一
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元,折合新台幣參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
幣肆拾伍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伍元。
(二)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(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
法 官 張百見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呂聖儀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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