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清償債務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旗小字第3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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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旗小字第33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范秀慧
黃楠傑
被 告 陳建發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柒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一二
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翌日
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柒拾貳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000元
合計 1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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